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劳社部发[ 2000 ] 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就业准入政策,做好新就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我市《关于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培训、鉴定、职业介绍、劳动工资、劳动监察等机构的整体联动优势,对国家规定的9 0个技术工种(职业)严格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政策,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到劳动者凭证求职、职介机构凭证推荐、用人单位凭证招用。
(二)进一步规范各类职业学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中职类学校毕业生中普遍实行“双证制”的基础上,以就业准入工种(职业)为突破口,扩大毕业生实行"双证制"的对象和范围,逐步将高职类院校的毕业生纳入“双证制”范围。引导和鼓励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对口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实施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毕业生走向就业道路上的桥梁作用。
(三)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对开业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要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和上岗就业;对已开业或从业人员,要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参加培训,达到持证上岗要求。今年起,各地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逐年新增2个以上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制度。
二、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覆盖面
(一)职业技能鉴定要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职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积极开展新工种、新职业、新技能和地方支柱产业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体系。
(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程度。一是要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企业职工
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是要制订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改制企业"两保"人员和下岗转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三是要灵活鉴定工作形式,探索应知、应会分离鉴定新模式,为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
(三)扩大行业、企业特有工种企业内部鉴定试点范围。今年起各地要根据实际,每年推荐1至2家有条件的规模企业,报我局核准后,开展企业内部职工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四)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面向乡镇、农村,将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向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实用技术从业人员拓展。
(五)加大高级职业职业资格鉴定比重,扩大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试行工种范围。近期,要加快目前仍按原技术等
级八级制分档鉴定的工种向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制(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接轨,明年起,凡国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工种(职业),其鉴定统一按五级制序列进行,加快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三、建立企业职工持证上岗与使用待遇、工资价位相结合的用工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工资制度相衔接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制订出台技术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津贴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体系。
(二)要指导企业在技术岗位上推行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用工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和职业资格津贴制度。
(三)要引导企业以职业资格证书为管理载体,规范用工制度,降低用人成本,提高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和效益。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一)合理规划鉴定机构布局。各地首先要抓好实行社会化鉴定工种和新工种、新职业的设站布点工作,尤其是部分尚未建立鉴定机构的地区,今年要有重点突破;其次,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数量分布比例,筹建一批适应当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对口工种(职业)鉴定机构。此外,加强鉴定机构的评估整顿工作,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鉴定机构的评估整顿活动,撤消调整一批条件差、工作开展不正常、社会反响大的鉴定站(所),促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在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鉴定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试卷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
(三)采取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对考评过程、考评人员工作行为以及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鉴定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收费、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各地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时,应同时公布市劳动局的监督电话号码: 7317564 。
(四)加大各种非法鉴定活动的查处力度。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坚决制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应予以整顿取缔;对于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以及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予以清查、依法惩治。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