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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2信息来源: 市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旅字〔2011〕31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旅游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旅游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现行旅游有关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二、本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行使自由裁量。对确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本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提请本级局领导集体决定。

  三、在案件调查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该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标准责令及时纠正。

  五、本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称“至”包含上限数和下限数。

  六、本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        2011年4月12日

文件原文:

甬旅字〔2011〕31号.tif

咨询电话: 0574-8717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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