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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0信息来源: 市海洋渔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海〔2013〕4号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六区二岛财政局、海洋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函〔2012〕119)的要求,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2013年1月10日

  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海洋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宁波市项目主管部门考察推荐,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两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支持范围

  (一)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支持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海洋产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装备三大重点领域。

  1、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等。

  2、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等。

  3、海洋装备: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等。

  海洋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重点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

  (三)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重点支持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的面向海洋经济,尤其是针对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计划项目。

  (四)海域使用金项目,支持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的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本办法所涉及的海域使用金项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三类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示范带动。项目安排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专项项目示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带动宁波市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顶层设计,科学安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宁波市海洋事业发展规划,通过项目促进企事业单位资金、人才和资源等要素向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集中,形成产学研用各关键环节紧密衔接、任务分工及利益分配合理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校校、企校(所)、上下游企事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三)集成创新,突出应用。以推进宁波市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为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成功转化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发展壮大一批示范企业,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规范管理,稳定支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逐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相结合、不同机构和地方海洋人才相结合的项目创新管理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补助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建立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贯彻实施的要求,统筹协调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宁波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经办组成(以下简称市级三部门)。

  联席会议建立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专家库。专家组由专家库内海洋高新技术、管理、经济等涉海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联席会议提出评审意见,受联席会议或成员单位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与上报、批复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安全、环保、劳动、卫生、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2、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突出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化目标量化可实施。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稳定的科技队伍,或与科研单位有长期合作协议,运行管理规范,具备承担国家级专项项目的综合能力,具有较好的成果转化、产业化、公共服务条件,资信等级较好,资产状况良好。

  4、申报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础设施和配套资金;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改建或扩建),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5、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6、项目申报指南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经办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印发。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经济部门与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三部门)组织当地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县级三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按照专项支持项目范围及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时上报专项项目申请材料,县级三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三部门。市本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直接报市级三部门。专项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的编制提纲要求。

  (三)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海经办对专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及初审,确定拟评审方案及拟邀请专家组组成人员,报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项目评审。

  评审采用听取项目介绍、现场查验、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进行,由熟悉海洋高新技术、管理、经济等涉海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6、国家两部门的其他要求。

  专家组负责对每个申报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并对专项进行筛选、凝练和整合,根据以上第四条专项项目管理原则、轻重缓急,竞争择优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项目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四)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复年度项目后,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三部门联合上报市级三部门。入库的非重点项目经联席会议重新审定推荐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三部门联合上报市级三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项目概要。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3、项目明细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

  4、申请补助资金的理由及政策依据。

  5、全部项目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等文件、合同、意见、证明等材料。

  宁波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地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结合评审意见,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后,由宁波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文下达年度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与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技术协作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项目实施条件,按照有关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一)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经各县级三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三部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二)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发生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股权变更或协作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经济部门应以正式函件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涉及项目资金调整应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联席会议。

  (三)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由联席会议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检查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过程,参加项目年度总结、项目自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3、向联席会议书面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级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三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海经办根据各地绩效评价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抽查,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联席会议。

  第八条   项目验收与考核

  (一)项目实施单位有关验收材料,应经县级三部门初审后,向联席会议提交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联席会议在30天之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项目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有关部门项目批复、任务书、实施方案、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资金申请报告、各县(市)、区审核意见及调整事项批复件等);

  3、项目自验收报告;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整改情况;

  5、项目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成果或考核指标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

  7、项目完成的规范、规程、导则、评估方法、操作指南、研究报告、推广方案、建议书等;

  8、所获专利和发表论文,设备、装置、产品等图纸、工艺文件、环境试验报告、应用报告、影音资料等;

  9、文件、资料归档说明;

  10、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不通过验收:

  1.财务审计未完成、未通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4.未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项目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经济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后,如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下发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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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574-8738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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