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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1信息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政办发〔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月24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23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旅游发展,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为前提,以城乡统筹、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我市乡村旅游资源和市场优势,优化空间布局,提升产品层次,完善服务功能,推进乡村观光旅游向乡村休闲度假和乡村生活转型升级,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极、农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产业和惠民富民的民生产业。

  (二)发展目标。至2017年,建设形成15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镇(产业集聚区)、30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集聚区);争取新创5个以上国家、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5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5家以上乡村旅游A级景区。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长三角一流、国内著名的山海度假体验型乡村旅游目的地。

  经济发展目标。乡村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品质不断提升。到2017年底,全市乡村旅游接待游客4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00亿元。

  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乡村旅游发展,大幅度提高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就业的容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地方特色文化保护,农村面貌明显改善,农民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环境提升目标。通过乡村旅游发展,整治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提升农村生活环境,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乡村,促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运作,鼓励农户广泛参与,推进形成“专业公司+村+农户”的乡村旅游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富民惠民,扩大就业创业,建立多元、多层、多方位的推进机制。

  融合发展,景村一体。用打造景区的理念来建设农村,用经营旅游的思路来经营农业,在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绿化造林、水环境整治等方面融入旅游元素,实现旅游全域化、景村一体化的发展理念。

  突出特色,一地一品。挖掘乡村特色,保护乡野风貌、乡土风味、乡村文脉,大力培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努力实现一地一品、一地一艺,推进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和个性化发展,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培育业态,丰富内涵。积极适应市场需要,将地域文化、乡土文化、民俗文化融入旅游开发,培育乡村民宿、农家客栈、乡村酒店、特色庄园、露营基地、创意农业等多种新型业态,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

  (四)坚持规划先行。深化实施《宁波市乡村旅游提升规划》,引领全市乡村旅游向集约化、生态化和品质化发展。积极组织各地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文化、体育、交通、农业、林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找准乡村旅游发展定位和方向,突出地域资源特色,研究市场需求,规划布局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五)引导产业集聚。突出我市山海岛湖、田园风光资源特色,引导乡村旅游集聚发展,努力构建以四明山区域、象山港—三门湾区域为主体的两大乡村旅游目的地,重点打造江北、北仑、东钱湖等城郊乡村旅游带。以核心景区(休闲农业园区或基地)为依托,以乡镇(村)为单位,加快建设溪口、鄞江、四明山、龙观、大堰、胡陈、茅洋等一批乡村旅游重点镇(产业集聚区),积极培育柿林、李家坑、岩头、三十六湾、沙地、花墙、双林等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集聚区),并以此为基础促进转型,打造精品,推进形成一批产品业态丰富、服务功能健全、综合效益显著、综合带动明显的乡村旅游示范镇和示范村,以重点突破引领全市乡村旅游全面发展。

  (六)培育新型业态。依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市场需求,提升发展农业观光、文化体验、民俗风情、特色餐饮等传统乡村旅游产品,着力引导乡村民宿、乡村营地、乡村俱乐部、养生农庄四大休闲度假业态,以及教育农场、欢乐渔场、运动基地、文创基地等特色业态。结合“下山移民”、“农房两改”,盘活农村存量资源,通过艺术化改造和休闲旅游开发,培育发展多元化、集聚式的乡村民宿,大力推进乡村旅游住宿业发展。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结合地方农贸集市大力发展乡村购物旅游。

  (七)提升景区品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继续抓好“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工作,同步推进与乡村旅游密切相关的山溪河流清洁、道路景观美化、清污环保改造、旅游厕所提升等生态生活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切实提升乡村旅游景区内外环境。引导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农业观光园区、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村(点),通过高等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休闲旅游基地等创建工作,逐步形成一批标准化、专业化的乡村旅游精品景区。

  (八)完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服务中心体系,在中心城镇、重点镇(村)及核心景区,分级设立规模适宜的旅游服务中心(点),提供旅游咨询、预订销售、文化娱乐、导览讲解、交通集散、车辆换乘、投诉受理、医疗急救和商品购物等服务。实现交通干线与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快速连接,推进城乡公交网络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集聚区延伸。完善主要交通干线和通景道路的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加快乡村绿道建设,配套自驾车、游步道、户外营地服务设施,解决旅游旺季停车难问题。加速建立统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把乡村旅游纳入全市、全行业共享的数据中心及管理、营销体系,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在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中的普及应用。

  (九)加大宣传促销。将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列入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予以支持和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将乡村旅游纳入全市旅游营销体系,统一开展“香约魅力宁波,共享美丽乡村”为主题的乡村旅游推广活动,合力开拓市场。实施乡村旅游智慧营销,加强乡村旅游与知名电商平台的对接,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推广营销,拓展乡村旅游营销渠道。加大与各地旅行社的合作力度,支持乡村旅游与周边景区进行整合促销,通过景区门票加乡村民宿“打包”销售的方式提高各方收益。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民俗文化策划丰富多彩的农事节庆活动,提倡“一镇(村)一节,以节造势”,打造形成一批节事品牌,提升乡村旅游知名度。

  (十)加强资源保护。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利用现有乡村旅游资源,全面评估乡村旅游发展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整体风貌产生的影响,避免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造成破坏。加强乡村环境承载力监测,重视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乡村旅游古建筑、民宅、文物、古树等的保护,重视乡土文化、原始风貌、民间艺术、农耕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对全市乡村旅游重大事项的统筹部署。市旅游局、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责,整合配套相关政策和资金,合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重点镇(村)要配套一名副职领导专职分管乡村旅游,切实做好乡村旅游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鼓励各县(市)区、重点镇(村)成立乡村旅游协会、联合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运营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互助和行业自律作用。将乡村旅游列入全市旅游发展考核体系,加强对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乡镇和村的逐级工作考核。

  (十二)加强资金扶持。加大乡村旅游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不含四明山专项),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编制、宣传推广、人才培养、业态引导、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对重点镇(村)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评审的,按实际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最多补助2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信息化建设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相应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助50万元。对通过验收评定的观景平台、等级客栈、休闲基地、旅游节事等乡村旅游新型业态项目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农业、旅游等专业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民宿且床位在10张以上,或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开发民宿且床位在5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2000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原则上向重点镇(村)倾斜,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级各部门在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林相改造、下山移民、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和传统村落及民居保护等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向重点镇(村)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支持。创新乡村旅游投融资平台,探索在市旅游发展基金下设立乡村旅游创业投资子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引导各级旅游投资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合作合资。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具有扶贫等重大意义的乡村旅游示范镇(村)、高等级景区、乡村民宿和新型业态项目。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领域。加大金融扶持,积极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创业贷款、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适合乡村旅游发展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强对乡村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用地供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利用荒滩、荒地、林地和废弃山塘等非耕地的建设项目要予以重点倾斜。对重点镇(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政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腾退宅基地、闲置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土地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探索支持由村集体统一收购(租用)、统一管理闲置农房的模式,吸引专业公司开发、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对乡村旅游景区范围内亭台楼阁等小型旅游设施用地,简化审批流程。

  (十四)加快人才培养。营造乡村旅游人才发展环境,搭建人才发展平台,吸引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聚集,财政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探索“乡村旅游领军人才”开发计划,为乡村旅游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发展紧缺急需的领头人,着力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人才培养体系,优先考虑校企合作办学,利用高校资源举办乡村旅游人才“订单班”,为愿意回乡创业创新的农民创造条件,鼓励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多机制创新人才培养。在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建设乡村旅游培训基地,提供学习、考察和交流机会,重点对乡村旅游经营户、乡村旅游带头人、乡村工艺传承人、旅游商品研发人才等进行乡村旅游项目策划和开发、景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精良的乡村旅游管理型、经营型人才队伍。

  (十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大乡村旅游交通、停车、标识、给水、电力、能源、网络、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时应兼顾乡村旅游发展需求。构建乡村旅游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绿色通道,为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对符合镇(村)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项目,在政策条件许可情况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重点解决在经营许可、证照办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加强乡村旅游的规范化经营,建立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健全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完善乡村旅游统计方式。加大乡村旅游市场执法力度,营造和谐乡村旅游环境。明晰乡村旅游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县、乡镇及乡村旅游点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和应急联动,加强乡村旅游热点景区的流量监控,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避免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宣传优势,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525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咨询电话: 89186986
政策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一、解读文件

  (一)文件名称。《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569号)

  (二)文件编号。ZJBC01—2015—0011

  二、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浙江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促进旅游业发展,并提出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加快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旅游业态,已成为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广大市民休闲消费的重要方式。当前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不仅能给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带来强大的活力和无限的商机,也成为农村经济转型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增长点,还对扩大内需、推动城乡融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台新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已非常必要和迫切。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二)《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2344号)

  (三)《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

  (四)《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

  (五)《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若干意见》共3部分15条,其中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共3条;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共7条;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共5条。

  (二)总体要求。明确《若干意见》指导思想,提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融合发展,景村一体;突出特色,一地一品;培育业态,丰富内涵等四项基本原则。明确我市乡村旅游的发展目标,至2017年,建设形成15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镇(产业集聚区)、30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集聚区);争取新创5个以上全国、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5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5家以上乡村旅游A级景区。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长三角一流、国内著名的山海度假体验型乡村旅游目的地。到2017年底,全市乡村旅游接待游客4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00亿元。

  (三)重点任务。围绕我市乡村旅游提升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坚持规划先行、引导产业集聚、培育新型业态、提升景区品质、完善公共服务、加大宣传促销、加强资源保护等七大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为保证以上各项重点任务的顺利完成,《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资金扶持、加大用地供给、加快人才培养、优化发展环境等五项保障措施。

  五、重点条款说明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不含四明山专项),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编制、宣传推广、人才培养、业态引导、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重点镇(村)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评审的,按实际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最多补助20万元。

  (三)加强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通过验收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信息化建设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相应补助,单个项目最多补助50万元。

  (四)重点扶持新型业态及乡村民宿的开发。对通过验收评定的观景平台、等级客栈、休闲基地、旅游节事等乡村旅游新型业态项目给予5-50万元的补助。对农业、旅游等专业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民宿且新增床位在10张以上,或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新增民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2000元的补助。

  (五)扶持政策原则上向重点镇(村)倾斜。对通过评定命名的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市级各部门在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林相改造、下山移民、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和传统村落及民居保护等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向重点镇(村)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支持。

  (七)创新乡村旅游投融资平台,探索在市旅游发展基金下设乡村旅游创业投资子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引导各级旅游投资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合作合资,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具有扶贫等重大意义的乡村旅游示范镇(村)、高等级景区、乡村民宿和新型业态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领域。加大金融扶持,积极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创业贷款、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适合乡村旅游发展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强对乡村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解读机关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宁波市旅游局牵头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鲁敏,联系方式:89186986。

相关政策:

宁波市乡村旅游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50号)、《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56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旅游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宁波市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不含四明山专项)。

  三、补助内容

  (一)规划编制

  申报范围:乡村旅游重点镇村。

  申报条件: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通过市县旅游部门牵头组织评审。

  补助标准:按实际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助,一般补助5-10万元,单个规划最多补助20万元。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申报范围:以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观景平台、信息化改造等建设项目,已申报乡村旅游集聚区的项目除外。

  申报条件:参照达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3A级旅游景区有关要求(或其他相关单体项目建设规范)年度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通过市旅游局组织验收。

  补助标准: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一般补助5-20万元,单个项目最多补助50万元。

  (三)乡村旅游住宿业发展

  1.乡村民宿

  申报范围:正式开业的乡村民宿。

  申报条件:农业、旅游等专业公司投资开发且床位在10张以上的乡村民宿,或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开发且床位在50张以上的乡村民宿,并经市旅游局认定。

  补助标准:按照每张床位1000-2000元进行补助,其中特色民宿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其他民宿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单个项目最多补助30万元。

  2.特色客栈(花级酒店、主题饭店)

申报范围:正式开业六个月以上的住宿设施(星级饭店除外)。

  申报条件:符合《特色客栈等级划分规范》(DB 3302/T 1066-2015)有关要求并获评为三叶级及以上特色客栈;符合《花级酒店的划分与评定》(DB 3302/T 1013-2012)有关要求并获评为三花级及以上酒店;符合《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基本要求与评定》(DB 33/T 871-2012)有关要求并获评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补助标准:五叶级特色客栈、五花级酒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四叶级特色客栈、四花级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三叶级特色客栈、三花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乡村旅游新业态培育

  申报范围:各类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的乡村旅游新业态,包括并不止于文化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商品购物点、果蔬采摘基地、房车旅游服务区等。如有新的类型增加,参照此细则给予相应补助。

  申报条件:符合浙江省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评定标准和要求,并获评为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符合浙江省旅游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评定标准和要求,并获评为浙江省果蔬采摘基地、四星级及以上旅游商品购物点、三星级及以上房车旅游服务区等。

  补助标准: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三星级及以上房车旅游服务区,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四星级及以上旅游商品购物点、浙江省果蔬采摘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

  以重点镇、村为基础,但不限于行政区划的乡村旅游集聚区域,当年度实际完成旅游项目投资2000万元(其中当地财政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且第二年计划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当地财政投入不少于200万元),并经市旅游局认定为乡村旅游集聚区,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四、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2015年10月底前由各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旅游局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项目。20162017年由市旅游局发布申报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于1月底前将当年项目建设计划,经所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旅游局报备。各县(市)区报备的项目建设计划作为项目认定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乡村旅游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申报通知附件)。

  2.申报旅游规划补助,需提供规划文本、合同、评审意见和支付凭证。

  3.申报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需提供设计方案、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及实景建设前后照片各3-5张、项目相关内容介绍(如游客中心的功能介绍、标识标牌种类和数量、信息化项目内容、停车场面积及车位数、旅游厕所申报等级等)。

  4.申报乡村民宿床位补助,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房间(床位)数,餐位数,其他服务项目简介,消费价位,内外部清晰照片3-5张。其中民宿集聚区需另外提供集聚区民宿汇总信息。

  5.申报特色客栈(酒店、饭店)和各类省级旅游基地补助,需提供正式命名文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市旅游局根据年度预算、工作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通过财政渠道拨付到有关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四)以上各个项目不重复补助,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五、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任务的完成。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在市级考评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县(市)区扣减其下年度补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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