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宁波市安监局制定《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市安监局设立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市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资源共享、高效便民的原则建设考试点,市考试中心负责组织验收。考试点受市考试中心统一管理,承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工作。
第七条考试中心职责
(一)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制度;
(二)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考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向省局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
(五)负责全市监考人员、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考试点职责
(一)负责参考人员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
(二)负责向市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制作发放准考证、公示考试成绩;
(四)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
(七)负责考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承担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统一使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统一使用省局考试题库,统一实行计算机考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要求,采取设备操作或模拟仿真操作等考试方式,在具备实操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三条考试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考人员提供网上考试模拟练习平台,指导参考人员熟悉考试题库内容和考试程序。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中心建立安全生产考试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库,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评工作。
监考人员,是指经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监考人员资格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在职人员。受市考试中心委派履行安全生产考试监考职能。
考评人员,是指经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从事特种作业教学、熟悉相关特种作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受市考试中心委派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考核职能。
第十五条市考试中心负责市本级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负责全市实操考试考评员的调配管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属地考试点的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考试点应根据考试任务制定考试计划,向考试中心报送考试申请,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七条市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考试时间,落实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试点制作准考证,发放到考试人员。
第十八条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考场进行考试签到,经监考人员核查身份无误后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中心和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要安排专人对理论、实操考试现场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安排专人对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在监考和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地安监局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年度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考试点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二十五条各地安监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四不两直”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情况;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责任不落实、考试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代(替)考问题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考试点管理不规范,年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安全生产考试;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安全生产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加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等处理。
第三十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考试监考员、考评员资格,并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二条参加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或市安监局申请复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组织单位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考试点提出考试申请;
(二)考试点根据考试申请,制定考试计划,向市考试中心提交考试安排申请;
(三)市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安排申请,确定考试时间、落实监考人员,于考试前2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到考试点;
(四)考试点收到考试安排后确认参加考试人员资格,制作准考证,并交由考试组织单位发放参加考试人员;
(五)考试点提前做好的各项考试准备工作,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考试点签到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七)监考人员明确考场纪律和要求,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确认,准时宣布开始考试;
(八)参加考试人员输入身份证、准考证信息登录考试系统,进入考试。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督促考试点及时上传考试成绩,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考试点存档。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组织单位对申请参加实操考试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考试点提出实操考试申请;
(二)考试点根据考试申请,制定考试计划,向市考试中心提交实操考试安排申请;
(三)市考试中心根据实操考试安排申请,确定考试时间、落实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于考试前2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到考试点;
(四)考试点收到实操考试安排后确认参加考试人员资格,制作准考证,并交由考试组织单位发放参加考试人员;
(五)考试点提前做好实操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考试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六)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考试点签到参加考试;
(七)监考人员明确考场纪律和要求,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确认,宣布开始考试;
(八)参加考试人员按照考试科目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题,进行考试;
(九)考评人员现场评判、告知考试人员的实操考试成绩;
(十)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实操考试成绩登入实操考试成绩表并签字,经监考人员核对签字后,与考场记录一并交考试点存档;
(十一)考试点在考试结束后一天内,将实操考试成绩表上报市考试中心;考试中心收到实操考试成绩表后2天内,将实操考试成绩录入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能考试监考工作,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中心;
(三)严格核查考试人员的身份和准考证信息;
(四)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督促考试人员遵守考场纪律,制止违规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中心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要求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考试期间接打电话,未按要求关闭手机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二)责任不落实、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代(替)考问题屡次发生的;
(三)协助考试人员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泄漏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五)考试点建设管理不规范,年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六)暗查暗访被多次通报,通报后未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