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资本市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精神,现就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服务功能
(一)功能定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是经批准成立,为本市企业私募证券发行、转让等提供服务的区域性市场平台,是面向实体经济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也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协同推进,深化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发展,是“十三五”时期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强经济转型升级新动力的重要举措。扶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引导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利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开展挂牌和私募证券发行、转让,有利于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增强资源集聚能力,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打造支撑宁波产业迈向中高端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群体;有利于畅通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渠道,促进全社会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拓展地方资本市场功能,带动本市私募股权、证券投行、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拓宽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交易渠道,促进金融生态示范区建设,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创新主导、风险防控、政策扶持原则。对接统一监管的全国性证券市场,把创新作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的原动力,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集聚参与主体,丰富市场功能。围绕实施现代产业培育工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面向支撑宁波港口经济圈、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贸合作交流中心、港航物流服务中心发展的各类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和市场监管,防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政策扶持,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流程优化,降低企业改制、挂牌融资、兼并重组等相关成本,引导广大企业、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有效利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
二、加快构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市场体系
(三)加快培育规范运作的企业群体。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私募股权融资,夯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对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引导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创业项目,鼓励直接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长型企业,鼓励运用私募股权融资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发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和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辅导督促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四)引导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
1.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鼓励、支持拟上市和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场挂牌,先行培育和规范。进场挂牌企业因上市或新三板挂牌需要地方政府出具同意函以及历史沿革确认文件等,予以优先出具;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前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原则上方可享受上市挂牌市级扶持政策。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中规定的上市挂牌市级扶持政策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在市级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2.政府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鼓励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基金所投资的本地企业,通过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提升治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健康成长。
3.行业重点企业。鼓励、支持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
4.创业创新型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创新型企业、人才创业企业进场挂牌,吸引股权投资,接受融资辅导和创业服务。
5.地方金融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地方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鼓励我市城商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及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服务组织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进场挂牌和股权托管,规范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推动民间资金通过股权交易中心进入金融领域。
6.PPP项目公司。鼓励已进入运行期的PPP项目公司进场挂牌,利用股权、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资金筹集渠道,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领域。
7.国有企业。鼓励国有控、参股公司通过进场挂牌,促进企业规范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五)拓宽挂牌企业的融资方式。
1.股权融资。发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资源集聚功能,为挂牌企业提供多样化股权融资,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
2.债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发行、转让私募债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本市各类企业通过区域性市场发行私募债等产品,鼓励利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发行。
3.股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新型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合作,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
4.其他融资。鼓励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投资管理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加强合作,创新针对挂牌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
(六)发展私募证券等金融资产交易。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开展企业股权股份、私募债以及各类金融资产交易。
(七)鼓励专业投资者进场投资。引导依法合规设立的私募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专业投资者参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定向增资和股权交易,支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所投资的本市企业挂牌。
(八)推动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做好投资者的培训教育,培育一批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提高社会各界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认知度,引导各类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
(九)引导中介机构进场服务。企业挂牌、融资的推荐机构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私募债券承销、定向股权融资等服务,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为企业提供审计、验资、法律、评估等专业服务。
三、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和企业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
(十)降低企业挂牌、融资、兼并重组的成本。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奖补考核等综合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鼓励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兼并重组。市政府三年内每年统筹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县(市)区推动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进行考核奖补。拟挂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挂牌股份公司在本市开展兼并重组的,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执行。
(十一)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市政府比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并由注册地政府给予相应扶持。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副职以上高管及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体系,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发展情况,推动其为市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提供支持。
(十二)优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挂牌企业股权登记、备案服务的便捷化,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提供便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等部门要把支持挂牌企业培育和发展纳入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挂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各行业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场挂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要制定促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的财政扶持、工商登记、中介机构培育等具体政策措施。
四、营造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组成,负责对推进企业进场挂牌、融资、交易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市)区推进企业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进行专项考核。
(十五)强化业务监管和指导。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地方政府行业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宁波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辖区挂牌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工作。
(十六)坚持合规运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确保股权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中心要制定私募证券发行管理、转让交易、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方法;建立会员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参与机构的种类、资格条件、业务规则等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服务挂牌企业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运营情况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制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五、附则
(十七)其他相关事项。本意见中涉及市级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市政府2012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