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机场与物流园区建设局: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批后局部变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12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批后局部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出现的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局部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局部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至规划竣工核实前,在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注销原许可证、不改变许可证记载总建设规模前提下,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作局部修改、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及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局部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在许可证上添加备注信息等。
(二)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消防、交警、城管、物业等)行政审批后置引起的对原规划许可内容的局部变更,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的变更,包括:符合日照间距要求的建筑位置移动、建筑高度调整;地块出入口及地块内道路、地下车库出入口等道路交通及室外场地布局的局部变动;地块主要管线接口位置的调整;室内外地坪标高的调整;经济技术指标的局部改变;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设置位置的调整等。
(三)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后置或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对建设工程内容的局部改变,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的变更,包括:不影响容积率计算及分项指标前提下,对建筑内部分割的局部调整;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和日照要求前提下,对建筑门窗、阳台等外部造型的局部调整等。
(四)公共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和立项批复文件要求、保持原规划设计方案基本形态前提下的局部变更。
(五)在满足退界、市政管线敷设等要求的情况下,调整门卫、围墙、停车位布局等配套设施平面位置等。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局部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内容,并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置。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按甬规字(2013)80号文件中“一书两证”的修改规则进行办理。其中,涉及建设单位更名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用房接受单位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尚未预售的证明文件(需明确有效期)、原设计单位变更说明及相关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对局部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重新出具许可证附图及附件,并在新的附图及附件中对局部变更作书面说明,在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作备注说明,盖章确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收回作废并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
(三)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用房接受单位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如必要)、未预售的证明文件(需明确有效期)、原设计单位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 后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可适当简化程序。
属于第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应提交交警部门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对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允许建设单位申请局部变更备案。已销售部分(销售情况需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局部变更内容需取得商品房买受人书面同意证明后方可调整,未销售部分销售时需在销售合同中对局部变更内容予以载明。
第六条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局部变更决定前,应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对相应的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相关情况,把局部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内容及确认文件等)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许可证批后局部变更的申请材料、部门审查意见、调整批准后的规划图纸及附件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原项目档案;涉及变更的总图、施工图等电子文件,应同步在规管系统中按相应的流程录入。已作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等,加盖作废章,作为审批过程文件,存入原档案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