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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3信息来源: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经信原材料〔2017〕258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金融办:
    为做好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7年11月13日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借助保险的力量支持企业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智能装备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二)新材料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将随着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二、保险险种和补贴范围
    (一)智能装备
落实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的部署,按照示范条款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综合险保险业务。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二)新材料
    重点支持为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具体包括:
    1.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保险限额由采购合同金额以及新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基础上,企业自愿选择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
    三、保险费补贴标准
    (一)智能装备
    1.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2.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生产企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对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4.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材料
    1.对符合《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的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宁波市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补贴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2.对符合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我市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若同时投保重点新材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则市财政首年度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8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5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有在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才可享受保险补贴。
    3.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保险原则和补贴申请、审核、拨付
    (一)投保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原则
    (二)智能装备
    1.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类别、投保数量〔按企业投保时间计算前3台(套)或前50台(套)〕、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1)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保单正本复印件;
    (4)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6)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情况复印件;
    (7)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2.各承保机构在对企业首台(套)设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后,填报《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3份),并报送至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明确相应的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4.经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投保企业。
    (三)新材料
    1.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自2017年起进行,按年度组织。
    2.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一式4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性能参数、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3.各承保机构对上年度所有参保企业相关投保情况进行核实,按保险产品分别汇总,填报《宁波市新材料保费补助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4份),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生产企业(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3)保单正本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经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承保机构。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宁波保监局四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政策制(修)定和实施,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的符合度。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保费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市金融办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实施,协调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宁波保监局负责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二)落实承保机构
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并在宁波设有分支机构。
    承保2017年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后续年份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作调整。
    (三)加强改进保险服务
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机构可组建共保体,建立专业团队,深入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方案和保险服务。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截止后涉及补贴资金需延续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申请表.docx 

      2.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docx

      3.宁波市重点新材料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4.宁波市重点新材料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docx

      5.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doc

     

     

     

文件原文:

市经信委 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tif

咨询电话: 87185148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相关政策背景:

一是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两个指导性政策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国家级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开始实施。

二是宁波市成为全国首个“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出台了《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提出在宁波市要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和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等政策纲领。

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部署要求,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提出要建立符合宁波实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指导目录和补偿机制,并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二、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我市的智能装备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如智能装备方面有工业机器人与专用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测控装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用于智能制造装备的关键基础零部件等特色产业,新材料方面有高性能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材料、膜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和高性能绿色化工材料等优势产业,但在应用环节也出现了好装备好材料不好用、不敢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智能装备和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实施办法保险补贴?

以下企业可以享受保险补贴: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3.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4.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四、有哪些险种列入了实施办法补贴范围?

第一个险种是质量责任综合保险,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这一险种为主险种,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均可投保此险种;

第二个险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本险种是扩展险,只有新材料生产企业投保才享受补贴政策;

第三个险种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本险种也是扩展险,只有新材料生产企业投保才享受补贴政策。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五、保险补贴标准怎样?

1.对市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2.对市级认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4.对符合《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的企业,投保新材料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宁波市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补贴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5.对符合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我市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保费80%的基础上,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若同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则市财政首年度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8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5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

以上标准中,若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新材料扩展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种的前提下才可享受保费补贴。

六、实施办法中的保险原则是什么?

保险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原则,保险补贴对象不设行政门槛,只要符合相关要求都可申请保费补贴。

七、承保机构有哪些?

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并在宁波设有分支机构。

承保2017年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后续年份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作调整。

八、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要具备哪些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直接从事相应指导目录或认定产品的生产;

(三)具备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团队。

九、申请保费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智能装备首台(套)

1.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保单正本复印件;

4.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6.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情况复印件;

7.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新材料首批次

1.宁波市重点新材料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生产企业(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4.保单正本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保费补贴的程序怎样?

(一)智能装备首台(套)

1.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类别、投保数量〔按企业投保时间计算前3台(套)或前50台(套)〕、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2.各承保机构在对企业首台(套)设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后,填报《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汇总表》,并报送至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明确相应的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二)新材料首批次

1.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申请材料(一式4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性能参数、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2.各承保机构对上年度所有参保企业相关投保情况进行核实,按保险产品分别汇总,填报《宁波市新材料保费补助汇总表》,报送至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十一、保费补贴资金如何下达?

经审核确定后,智能装备首台(套)保费补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给投保企业;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承保机构。

十二、智能装备首台(套)享受了保费补贴,用于该装备的新材料是否可以享受保费补贴?

不能,只有未享受过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的新材料才可以享受保费补贴。

十三、出口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保费补贴?

可以,只要符合保费申请条件出口产品可以享受保费补贴。

十四、销售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如何处理?

可以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覆盖处理。

十五、上报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怎样规定?

智能装备首台(套):1月底前由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委。

新材料首批次:1月20日前投保企业将申请材料报至当地经信部门,经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1月25日前报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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