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建立“515”全省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库的通知》(浙工商民营〔2016〕8号),及《关于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浙工商民营〔201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库建设,现将各地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库的建设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育对象
(一)初创型企业:原则上登记设立2年以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属于省八大重点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先,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
着重帮助企业了解落实初次创业优惠政策,对接培训企业财务、法律事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提高活跃度,为成长发展打实基础。
(二)成长型企业:原则上登记设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着重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各项政策优惠,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积累信用资产,在技术开发、产品创新、渠道拓展、风险控制等方面帮助对接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领军型企业:原则上登记设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或拟上规升级的企业。
着重为企业创造条件开拓视野,加强企业法律维权意识、商标护牌意识和信用建设意识,在细分市场保持领先地位的同时拓宽发展空间,引导企业挂牌上市、开拓融资渠道,为企业上规升级提供助力。
二、 任务指标
全市完成11250家培育对象,其中初创型企业8250家、成长型企业2000家、领军型企业1000家。各地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
三、 工作要求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突出重点、分层分类、梯次培育的原则,作好企业需求调查、跟踪培育、数据录入及管理等工作。于2017年11月底前,将之前建立的培育对象档案录入培育库。之后每年年初,各地要制定年度跟踪培育计划方案;4月底前,完成当年摸排任务,更新遴选入库的企业名单及其需求;10月底前,落实跟踪培育举措;年底前组织数据质量检查。
通过小微企业梯队培育建设,扶持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初创型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外向或品牌型的成长性企业,跟踪一批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从而打通一条企业从初创型向成长型、领军型发展的良好通道,构建起我市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升级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