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30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二章 后评价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甬国资发[2014]29号文有关规定认定),后评价应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对企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后评价应按照我市PPP项目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对企业承担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即企业自营项目,凡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上都应开展项目后评价。个别投资项目确无必要开展后评价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予以豁免。企业自营项目的后评价应以经济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项目可适当兼顾社会效益。
第三章 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市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及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九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后评价工作一般采用对比分析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采用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等方法,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四章 后评价的实施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直接监管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建立项目后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制度(办法另行制定),对经市国资委备案认定的本年度后评价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数量50%的比例随机确定,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直接监管企业是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相关工作机构,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完成后评价报告,做好后评价整改工作;制定本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和后评价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认定;组织专家对本年度未纳入市国资委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后评价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后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其责任,且今后不得再被聘任承担后评价工作。
原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后评价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等,具体可根据实际项目的重要程度、规模大小、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所侧重(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后评价实施时间要求
(一)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一般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技改项目,一般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以两者中较迟的时点为准),进入正常运营状况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开展后评价。
(三)对于上述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投资回报期限较长的(≥8年),应在其投资回报期(根据可研报告确定)过半后再次开展后评价。
(四)对于金融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每年开展一次后评价。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竞拍取得土地两年后仍未开盘销售的,应专项开展后评价。
第五章 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后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应及时告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 对于后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企业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市国资委(或企业)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对未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后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整改结果等应作为企业投资项目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十九条 以基金方式所投资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在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对基金投资进行一次整体后评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基本格式样本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基本格式样本
××××××××××项目
后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
目 录
一、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仅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填列)
二、项目后评价实施单位
三、参加项目后评价人员名单
四、报告摘要(主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述。 概述项目性质、特点,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项目决策要点。项目投资的理由、决策目标和决策程序。
(三)项目总投资。 项目立项决策批复投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投资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五)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着重评价项目运行现状、生产能力实现状况、项目资产及债务状况、项目财务效益情况,以及与可研报告相比经济指标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六)项目经营管理评价。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领导班子情况,项目管理体制及规章制度情况,项目经营管理策略情况等。
(七)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八)项目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包括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经验教训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