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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4信息来源: 董监事会工作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国资发〔2016〕114号

各市属企业、各监事会:

我委原《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14〕69号)已试行两年,对规范专职监事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督职能发挥,提升法人治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提出的要求,以及省国资委专职监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委派到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专职监事的选任委派、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薪酬确定等工作。专职监事党组织和工会关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任职。出现上述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情形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提出回避。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六条 担任专职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和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1.在行政事业单位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5年(含)以上;

2.从事财会专业工作6年(含)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含)以上,条件优秀的;

3.具有3年(含)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且在中介机构担任审计、评估等项目经理3年(含)以上;

4.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且具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相关部门中层职务2年(含)以上经历的;

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专职监事参照市属企业中层管理,其选拔录用可以采用市场化选聘、组织选任等形式,由市国资委择优决定录用,并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初次任职的专职监事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进行年度考评。试用期满后,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主要考核其工作胜任情况。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考评为称职的予以聘用,并确定岗位级别,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称职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专职监事一般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在征求所在监事会意见后,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调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应按照《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的要求承担岗位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列席高层会议。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列席党委会涉及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的议题,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董事、高管履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三)调阅材料和询问。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企业有关部门和员工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四)开展专项检查。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强化协同监督。了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和政府审计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要求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关注并反馈结果;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可联合企业内审等部门一同进行;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章 履职规范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执行监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所在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三)不得接受所在企业馈赠及在所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五)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六)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按照程序履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的问题或隐患,造成一定后果的,或一年中在监督职责范围内企业发生3起及以上违反国资监管制度同类情形未能反映的,除考核扣分外酌情降级处理。因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专职监事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专职监事、三级专职监事、二级专职监事、一级专职监事四个等级,每一级专职监事从低到高分为C档、B档和A档。四级及三级专职监事、二级专职监事、一级专职监事分别参照市属企业部门经理助理、副经理和经理职级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监事初任第一年根据其条件确定岗位等级,条件优秀的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后可确定为较高级别的专职监事。

仅具备第六条第六项第二目条件,但无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相关部门中层职务3年(含)以上经历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四级专职监事。

相当于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或大型企业中层副职人员满3年以上,有5年以上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初次担任专职监事时,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后,岗位等级可确定为二级专职监事C档及以上等级。

相当于行政事业单位正处级及以上或大型企业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满2年以上,有5年以上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初次担任专职监事时,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后,岗位等级可确定为一级专职监事C档及以上等级。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级别内升档条件:四级、三级专职监事从每级C-A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1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二级、一级专职监事从C-A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二年,一级专职监事档次提升须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表现突出,由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专职监事级别的提升条件:相应级别已达A档,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岗位级别可晋升为上一级专职监事的C档:(1)四级、三级监事有三年考核分在所有专职监事考核平均分以上,二级监事有六年考核分在所有专职监事考核平均分以上;(2)所在级别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对于累计五年考评优秀的可直接定为一级专职监事C档。

工作特别优秀,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表彰奖励的,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资格审核;

(二)听取市国资委领导和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三)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

(四)提出等级确定和晋升的建议方案;

(五)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六)公示;

(七)发文确定。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所需资金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

专职监事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考核年薪和特别奖励薪酬组成,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考核评价以年度为考评周期。年度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评的结果作为调整专职监事等级以及奖励、培训、推荐、辞退的依据。

第七章 转任、离任与辞退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原则上应任满三年,可根据人岗相适及企业需要等因素,由市国资委推荐至市属企业相应岗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市国资委推荐外,2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而自行离职的,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事退休年龄参照市属企业中层管理岗位的规定执行,专职监事退休前,可选择由市国资委安排其到相关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经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拒不执行监事会决议、决定而影响工作的;

(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六)市国资委认为其他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14〕69号)。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tif

咨询电话: 0574-89183776
政策解读:

图解: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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