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市级保险机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0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有效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就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内开展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二、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保监部门,开展对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度末的次月进行。
三、按照协助经办合同中经办费的拨付条款,商业保险机构年度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款(包括基本服务费和超额服务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届时根据考核结果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四、年度考核评价时,市人社、财政、保监等部门依照《宁波市区范围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业务合同书》内容、《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表》(见附件)确定的考核标准,根据商业保险机构日常开展的工作内容、记录,通过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反馈。
五、考核评价的基本分共为100分。考核评价在基本分的基础上采取扣分制和奖分制相结合的综合计分办法,总得分不超过100分,各项目的扣分以该具体评价内容的赋分为限,扣完为止。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的,给予一定的加分,加分总数不超过10分。
六、履约考核款最终结算额:
1.考核评价最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将履约考核款全额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
2.考核评价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下的,最终结算额=履约考核款总额×(考核评价最终得分÷80)。
3. 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履约考核款不予支付。
七、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履约考核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履约考核款划拨商业保险机构。
八、根据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发展情况,适时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九、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表
下载: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经办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业务履约考核评价表.doc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保监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