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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4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农办〔2017〕3号

 

各区县(市)农办(扶贫办)、民政局:
  现将《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及时组织实施。
  附:县(市、区)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户表).doc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去年底,省农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浙农办〔2016〕82号),对做好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为贯彻中央和省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结实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认定区域范围。我市核查认定范围包括: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奉化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
  二、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我市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各地可在延续传统分类、尊重客观实际前提下,由民政部门商农办对概念模糊、分界困难的区块进行梳理后直接指定区域来界定。
  三、精准确定群体对象。按照省里的认定办法,本次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户。考虑到我市实际,确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含以单人户方式列入低保的残疾人低保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组成。
  四、科学把握标准比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可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家庭财产参照低保条件,并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同时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人口占农村总人口控制在3%以下。考虑到时间紧、工作量大,本轮认定首先要在确保精准的基础上兼顾数量要求,因此本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以低保标准的1.5倍为基础,并适当兼顾占比(四县市可适当扩大占比),后续根据省里的要求,在动态管理中逐步扩大占比。
  五、严格规范认定程序。鉴于我市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尚未正式实施,区县(市)的实施细则也未制定,本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办法,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办法执行。已建有低保边缘家庭信息系统模块的,应及时将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的信息数据库。
  六、明确工作任务分工。根据省农办〔2016〕82号文件要求,本次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由农办部门牵头发动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办、民政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工作组开展工作,高效有序地做好宣传发动、摸底排查、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后认定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相关信息及时与农办共享。农办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省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要求,组织力量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采集并同步推进数据录入工作。
  七、认定工作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4月上旬召开认定工作会议,听取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的意见建议,部署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任务。市农办、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
  2、业务培训。农办和民政部门组织学习《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具体实际,熟悉认定方法、原则、有关规定及信息录入要求等;农办系统按省扶贫办表格要求同步开展低收入农户数据采集录入培训。
  3、组织认定。4月上旬至5月中旬,各区县(市)重点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集中排查和审核认定工作。5月20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将本轮认定的所有低保边缘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反馈给当地农办部门,农办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在5月底前将有关信息录入省扶贫信息系统。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咨询电话: 0574-89186286
政策解读:

图解《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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