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分局:
现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扶持项目,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实施意见》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实施项目,包括小微企业“个转企”、转型升级、信用建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及商标品牌建设等。
第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项目根据市两创办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业务补助、考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的资金使用要求,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局成立重点项目评审小组,市局分管领导和企业监管处(小微办)、行政审批处、餐饮管理处、信用办、商标处主要负责人为评审小组成员。
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市局小微办负责与市两创办和财政部门的联络协调。
第六条 《实施细则》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15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00元。对符合条件办理“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并被评为宁波市年度“个转企”创业之星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被评为餐饮行业创业之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对被评为成长之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收购境外注册商标品牌,可按每件境外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分别制定《宁波市小微企业“个转企”资金补助与“个转企”创业之星评定办法》(详见附件1)、《宁波市餐饮行业转型升级之星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办法》(详见附件3)、《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第八条 市局根据市两创办下发的项目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一)初选。各业务处室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重点项目的评定(认定)办法,组织开展拟资助、奖励对象的评选、确定,并形成项目申报报告。
(二)申报。市级项目经项目实施处室申请,由市局评审小组审核;属地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县(市)两创办初审,报市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市局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或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四)确定。项目经市局审核后,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由市局报市两创办审核确定。
(五)公示。各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经审核确定后,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兑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局将项目评审资料抄送市两创办、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被奖励单位凭相关文件到纳税地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局评审小组根据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的项目申报以及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系统,加强对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业务处室要定期向市局评审小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相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党纪、政纪、法纪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配套《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两创示范期。
附件:1.《宁波市小微企业“个转企”资金补助与“个转企”
创业之星评定办法》
2. 《宁波市餐饮行业转型升级之星认定办法》
3. 《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办法》
4.《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