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引导各区县(市)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坚持以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二)综合施策,均衡发展。坚持基础公平、机会均等,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引导财力较好地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适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创新机制,有序推进。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落实责任,强化激励。人口流入地政府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各区县(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各区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持有居住证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引导支持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市财政在安排各区县(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时,将各区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入实施随迁子女入学与其他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等同等政策。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制度,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市、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口。
(三)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工作。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规范有序实施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基金可持续运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率。
(四)加强医疗卫生及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强化对危害城乡居民健康因素的干预,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传染病。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将常住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精细化管理,提供“同管理、同服务、同标准”的基本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五)推进公共文化体育建设
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实施好“一人一艺”全民艺术普及、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分馆、新闻出版惠民服务等工程,不断提高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人民群众文化素养。要支持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系统规划和建设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设施,提供切合广大群众实际需要的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培训、体育健身指导等服务,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进一步增强市民体质。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
各区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完善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七)推广利用PPP、产业基金等模式,加快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特色小镇建设
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创新发展,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完善有利于促进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小城市发展的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各类PPP投资基金、开发引导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参与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开发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强产业发展基金与特色小镇的有机对接,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区县(市)设立特色小镇专项基金。创新外来人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凭居住证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就学、医疗卫生等待遇,鼓励就地、就近城镇化。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结合中央财政对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市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并根据各区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成本、财政困难程度、社会事务承担程度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奖励资金适度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或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县(市)倾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九)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市、县级财政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
(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四、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各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据统计、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抓紧研究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并加强与财政支持政策的衔接。市财政局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区县(市)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各区县(市)要落实市民化工作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及上级转移支付,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加强监督,提升绩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政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相关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区县(市)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本意见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