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率先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对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规定定期清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研究审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推进。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兼任。
各区县(市)政府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政策措施开展增量规范与存量清理,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审查和清理情况。政策制定机关应定期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机构报告审查和清理情况。
(二)建设政务诚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依法开展初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有权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