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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8信息来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政办发〔201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重点优抚对象;(3)特困供养人员;(4)农村“三老”人员;(5)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6)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发放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同时适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1〕77号)关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指数的启动条件。

  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的编制由省相关部门统一发布。市区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按月编制并抄告相关执行单位。

  三、价格补贴标准

  发放范围中的前五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或市区CPI中的食品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就高取值)×2倍×当地现行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所得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下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的80%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区县(市)自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仅满足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二)这一情况的,计算公式中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按3%进行取值。

  四、价格补贴发放方式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地应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范围中前六类对象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五、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对发放范围中前六类对象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按照全省统一启动机制和省定标准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其中省市共建高校宁波大学(含宁大科技学院)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补贴发放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七、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价格补贴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日起列入价格补贴发放范围的对象,在第一个价格补贴发放月,一次性补齐应发未发价格补贴资金。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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