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要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提升专利服务能力。
各区县(市)资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包括:各地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系数、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因素、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因素、国家级及省级专利奖资助因素、专利示范及优势企业资助因素、贯标认证企业资助因素及其他因素等。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年度某地资金分配额=K?(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
其中:K---某地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系数(根据某地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核定,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05;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0.95)。
某地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根据其占全市数量的比例,按资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注册或者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对我市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予以资助。
第五条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址和专利授权地址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享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6万元;非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3万元;
(二)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
(三)个人、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
1.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个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三年拥有各类国内授权专利18件以上(其中,含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4件以上;
(三)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宁波市产业技术政策;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启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有关认证工作;
(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在近三年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伪造证明材料并骗取发明专利资助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第九条所列条件进行认定,并报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备案。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示范企业的跟踪服务和运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监督。
获得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首次评上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示范(优势)企业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国外对于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维权成本、应诉情况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专家评审,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国外专利维权资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项专利维权已完结,完结时间在申报通知要求内,维权资料完整;
(三)根据国外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企业维权成功的。
第五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可根据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要求,由市科技局根据国家授权文件和省级、市级评选名单分类汇总并按标准计算补助,提出专项资金因素法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受助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补助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甬科知〔2014〕15号)同时废止。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