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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02信息来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政发〔201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充分应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继续保持我市就业形势总体平稳,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总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丰富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增强重点人群就业保障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强化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协同,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构建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形成有序向善的就业环境,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坚持提质增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化政校企合作,提高就业供需契合度,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创新发展,扩大就业渠道稳定就业基本盘。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就业创业扶持,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坚持重点帮扶。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

  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兜牢民生底线。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等重要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各部门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在大力发展智慧经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带动就业。加快发展智能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鼓励发展大数据应用产业,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财政、信贷、就业扶持等相关优惠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份证照”机制,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允许在校大学生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

  (二)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统筹部门资源,集聚创业创新要素,发挥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整合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到2020年,对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按照当年每新引入1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丰富贷款担保形式,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各区县(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

  (四)开展创业型区县(市)创建。全面开展创业型区县(市)创建活动,强化以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平台为主体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活跃程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健全城乡统筹就业制度

  (一)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机制,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农村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人力社保部门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年限。

  (三)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加大检查力度,防止“二胎歧视”。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

  五、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面落实各项就业促进政策,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享受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支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开展“就业之星”评选,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二)加大就业实践支持力度。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其中实践基地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实践基地在见习和实习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期满后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以上补贴所需经费从各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强化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鼓励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实践,根据实践成效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强化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范围扩大为残疾、孤儿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六、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确需分流转岗的职工,加强针对性帮扶,全面落实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强化农村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休闲渔业基地、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区域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项目,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引导青年农村劳动力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需求和个性特点,研究制定精准化、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

  (四)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残疾人自主就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电商创业,扶持带动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实现增收。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改革教育培训体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学科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推进选择性课程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模块化课程”选择机制、“工学交替”教学机制和“做中学”学习机制,满足学生就业和升学需求。加快“国家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试验区”和“国家现代职业教育开放示范区”建设,形成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高地。建立专业专家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试点国际水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与实施,探索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考合一”“双证融通”。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扩大技工院校培养规模,逐步提高技工教育的招生比例,统筹技工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着力打造技能优先、技能领先的“技能宁波”品牌,强化以在职职工、农民工、在校生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以师带徒等活动,加快培育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强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技能培训模式,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企业新录用员工,自招用起12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创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建立培训、初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继续开展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

  八、全方位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围绕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要求,加快形成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对社区(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服务成效,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智慧人社”建设,强化协同服务,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切实提升办事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深入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建设,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全面实施“甬优桥”行动计划,建设政府、学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

  (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享受每服务1人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进一步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就业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加快人社信息一体化建设,健全人社基础信息库,推动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行等部门数据实时共享。完善企业用工和各类就业群体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机制,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开展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展览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原文: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tif

咨询电话: 0574-83867102
政策解读:

解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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