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设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并依托宁波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科技计划体系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及公益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4类计划构成。
(一)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研发计划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二) 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
创新基地建设计划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支持开展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与载体的科技专项计划。
科技人才建设计划,主要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以及顶尖人才引进。
(三)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
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四)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是指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后补助、间接引导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引导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功能园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建立市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 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六)承接市级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独立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职责,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凝练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指南的编制要结合运用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信息化平台,借鉴、参考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导向目录的研究成果。
其中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编制需明确项目名称、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预期考核指标、科技经费投入要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等内容,面向全市或全国公开发布。
次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的8月底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团队和个人(自然人)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涉及区县(市)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统一受理,根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估和专家审核相结合的方法。
专家评估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审核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评审方式。专家评估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
其中重点研发计划一般根据专家初评建议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建设。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全市科技专家库,建立与市财政局专家库的信息共享机制。专家库专业结构应突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需求导向,入库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积极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入库,扩大企业等一线专家比例。
第二十二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或市财政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根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级审议和分类决策,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立项时间原则上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对于市级下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已经进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独立决策,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
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方式。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后补助和间接支持等三种方式,并加大向区县(市)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直接资助:适用于竞争性、择优立项操作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科技投入预算,事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直接资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
后补助:适用于普惠性、实行政策性备案审核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或技术交易费用等因素,事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间接支持:适用于创新创业类、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引导基金或政策性保险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的支持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具体支持办法和经费管理另行制定。
第八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应当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
(一)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付后续支持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任务书有关条款,但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具体调整程序另行规定。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内月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任务书。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或终止项目任务书。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分类。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呈交科技报告。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三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五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法。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二)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三)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5%,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呈交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科研信用评定,信用等级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四十条 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自评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推荐上报的市级科技项目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十三条 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我市推荐报送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及财政资金补助的,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推荐。2013年9月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