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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7信息来源: 宁波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甬规字〔2018〕100号

各处(室)、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局对《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规字〔2017〕85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6月7日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和各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周边环境、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条件);

  (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

  (三)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拟作出没收实物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重大、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表上载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会商、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采纳,确实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制机构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提交市局(分局)例会或者市局(分局)相关会议审议,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审议,提出意见。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侧重就以下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印发的甬规字〔2017〕85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tiff

咨询电话: 0574-89187291
政策解读: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docx

相关政策:

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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